長期以來,能源短缺是制約菲律賓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菲律賓歷屆政府為此出臺各種政策,試圖實現能源自給,減少外匯流失,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但收效始終不大。近年來,由于深刻認識到菲律賓傳統能源匱乏而可再生能源儲量豐富的國情,加上當前提倡發展清潔綠色能源的國際潮流,促使菲律賓政府決定,將開發可再生能源作為實現能源自給的一個重要方向,下大力氣推動該產業發展。菲律賓可再生能源產業的新政策與廣闊前景,為我探討與菲開展這方面的合作提供了一個良好的契機。
一、菲律賓可再生能源潛力
菲律賓傳統能源儲備匱乏,石油和煤炭等能源產品大量依靠進口,但可再生能源的開發潛力巨大。據菲能源部2007年統計,菲石油產量僅占國內能源總供給的1.6%,天然氣占7.7%,煤炭產量占4.6%,但可再生能源占菲律賓能源供給的41.8%。其中供熱方面可再生能源的貢獻度高達65%,因為多數農村家庭保留用植物殘渣作廚房燃料的習慣。供電方面,截止到2007年底,菲律賓共有發電裝機1593.7萬千瓦,火力發電仍是主流,地熱和水力等可再生能源的貢獻率約為三分之一,發展空間比較大。由于發電不足,菲律賓電價奇高,是亞洲電費最高的國家。摩根大通2009年研究報告顯示,菲律賓電價約合每度14美分,超過日本(11美分)。電價過高和廣大農村地區尚未通電的現實,促使菲律賓政府下決心要解決能源供給的問題。
菲律賓可再生能源的潛力到底有多大?目前可知的數據主要來自一些大學和外國機構的研究。根據菲律賓可再生能源聯盟2009年呈交給參議院的一份調查報告,菲律賓所擁有的可再生能源發展潛力超過2億千瓦。其中,地熱能453.1萬千瓦,水電1309.7萬千瓦,風電7660萬千瓦,海洋能1.7億千瓦,每年的可利用生物質能潛能大約與277百萬桶燃料油的能量相當。
菲律賓能源部公布的可再生能源潛力與分布如下:
(一)地熱能
菲律賓地熱資源豐富,也得到了較好的利用,是僅次于美國的世界第二大地熱能發電國。未開發的地熱能潛力約為260萬千瓦,目前已證實可開發的地熱能潛力為120萬千瓦,其中有610萬千瓦的地區是由菲律賓國有的菲國家石油公司-能源開發公司(PNOC-EDC)所控制。
(二)水力
根據菲律賓國家電力公司的數據,菲律賓未開發的水力資源潛力約為1310萬千瓦,其中85%可建設裝機容量在1萬千瓦以上的電站,其余為微型水電站,發電僅供當地社區使用。呂宋島上的一些水力電站項目向私人投資開放。
(三)風能
菲律賓位于亞太季風帶邊緣,具有良好的風能潛力。根據菲律賓氣象局研究,風能發電潛力為每平方米31瓦特。美國可再生能源實驗室1999年做的一項研究表明,菲律賓有超過10000平方公里的地域具有良好或非常好的風能開發潛力。假設每平方公里發電0.7萬千瓦,則風電潛力可達7000萬千瓦,是東南亞風電潛力最大的國家。主要風能聚集地如下:
?伊洛戈斯省
?高山省
?庫約島
?巴斯克
?加塔都安內斯
?大雅臺市
?盧邦與卡布拉群島
?八打雁省西部
?貴馬拉斯
?馬斯巴特省
?西尼格羅省西北海岸
?巴拉望省
(四)太陽能
菲律賓地處赤道略北,全年光照強烈,每平方米可吸收太陽能128-203瓦特,但是太陽能主要分布地區有待進一步確定,目前在棉蘭老地區有太陽能發電裝機1000千瓦。
(五)海洋能
根據菲律賓棉蘭老國立大學的研究,菲律賓的海洋能蘊藏面積約為1000平方公里,理論上發電潛力高達1.7億千瓦。主要分布區域包括:
?保和-塔里翁海峽
?巴西奧海峽
?蘇里高海峽
?加博克海峽
?西納圖安海上走廊
?圣伯納蒂諾海峽
?巴西蘭海峽
?圣胡安尼克海峽
(六)生物質能
根據菲律賓農業部和環境與自然資源部的數據,2003年時菲律賓可利用的生物質能潛能大約與271.7百萬桶燃料油的能量相當,并以每年1.9%的速度增長,到2012年該數字預計達到323.1百萬桶。可用于發電或供熱的生物質包括:甘蔗渣,分布在三區、四區、六區和七區;椰子殼,分布在四區、八區、九區和十一區;稻殼與秸稈,分布在二區、三區、四區和六區。
菲律賓政府對于發展可再生能源抱有很大信心和很高的期望。根據菲能源部制訂的《2003-2012年能源發展規劃》,菲律賓希望在2013年將可再生能源的電力裝機容量由2002年的444.9萬千瓦倍增至914.7萬千瓦,發電量比重提高到40%,成為世界第一的地熱能發電國和東南亞最大的風力發電國,為此需吸引100億美元的投資。自2008年底頒布《可再生能源法》以來,菲能源部已經先后與企業簽訂206個可再生能源服務合同,吸引國內外投資超過20億美元,但是距政府的目標還有相當距離。2008年底,菲律賓可再生能源的裝機容量僅為530萬千瓦。近日,菲能源部又制定了《2009-2030年能源規劃》,提出在2030年將可再生能源電力裝機在2008年的基礎上翻一番。
二、菲律賓可再生能源政策
為加強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提高能源自給率,菲律賓政府進行了一系列立法,如1978年的地熱法,1991年的小型水電法,1997年的海洋能、太陽能與風能法,2001年的電力部門改革法,2003年的可再生能源政策框架和2006年的生物柴油法,但是其中最重要的是2008年12月頒布的《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使用和商業化法》。該法是東南亞國家中首部綜合性的可再生能源立法,借鑒了發達國家發展可再生能源的先進經驗,為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提供了優厚的財稅激勵措施,搭建了較好的制度框架。聯合國有關機構稱該法為東南亞其他國家進行相關立法提供了一個很好的范例。
(一)稅收優惠
1、可再生能源開發者可享受的稅收優惠:
(1)自項目商業化運作起,免除7年所得稅;
(2)前述7年免稅期滿之后,僅實行10%的公司所得稅;
(3)自獲得開發證書起,免除10年的機器設備和材料進口關稅;
(4)對機器設備實施特殊的不動產稅率,僅為1.5%;
(5)項目運作前3年里未抵消的運營損失可在后7年中從應稅收入中扣除;
(6)固定資產可按通常速度的兩倍加速折舊;
(7)以可再生能源生產的燃料或電力免征增值稅;
(8)對碳排放交易所得免征任何稅收;
(9)對于購買菲國內生產的可再生能源開發所需機器設備和材料,100%地補貼其增值稅與關稅;
(10)開發者自用或離網免費提供的電力,免繳《電力部門改革法》所規定的費用。
2、可再生能源設備與材料的制造商和供應商可享受的稅收優惠:
(1)免稅進口生產材料和部件;
(2)對于購買菲國內生產的可再生能源開發所需機器設備和材料,100%地補貼其增值稅與關稅;
(3)免征7年所得稅;
(4)對其交易免征增值稅。
3、對于種植生物質能作物(麻風樹、甘蔗、椰子等)的農民,進口或購買肥料、殺蟲劑和農用機器設備,免征進口稅和增值稅。
(二)制度框架
該法借鑒歐美發達國家推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的經驗,規定了以下幾項特俗政策:
?可再生能源組合標準(Renewable portfolio standard, RPS):該政策強制要求電力公司必須購買一定比例的可再生能源電力。
?固定電費政策(Feed-in Tariff,FIT):該政策可以保證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商以特定的價格出售電力,同時要求電力公司必須購買。
?電費結算協議(Net Metering):該政策是一種電價結算政策,要求電力公司以一定的價格從安裝了可再生能源發電技術的用戶買回多余的電力,或者從消費者總賬單上扣除用可再生能源發電數量。
為了推進這些政策的實施,該法專門設立了國家可再生能源委員會(NREB)和可再生能源信托基金(RETF)。NREB由政府有關部門(能源部、貿工部、財政部、環境和自然資源部等)、有關國有企業(國家電力公司、國家電網公司、國家石油公司、電力市場公司等)、可再生能源開發企業、金融機構、非政府組織和有關私營企業的代表組成,已于2009年9月成立,由前能源部長佩雷茲擔任主席,主要負責制訂RPS、FIT標準,制定和執行菲律賓可再生能源規劃,監督可再生能源信托基金的使用等。RETF的資金來源有法律的保障,主要用于資助可再生能源的研發和推廣。該法還在能源部內設立了可再生能源管理局(REMB),從事可再生能源開發的企業須在REMB注冊以獲得許可證,并去貿工部投資署(BOI)登記以享受該法規定的優惠政策。
三、在菲開發可再生能源的優勢與劣勢
菲律賓可再生能源法頒布之后,對推動可再生能源開發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吸引了大量投資,包括少量外資。近日,亞洲開發銀行也表示將向菲提供10億美元貸款,用于推進可再生能源開發。今年7月以后,阿基諾三世政府將上臺執政,為推動菲經濟發展必將加大力度吸引可再生能源領域的投資。有潛力、有政策、政府有決心,這是在菲開發可再生能源的主要優勢,但是我們也要清醒認識到,在菲開發可再生能源可能面臨以下問題:
(一)外資進入的法律限制:菲律賓憲法規定,外資參與能源勘探、開發與利用項目,只能占有最多40%的股份,這一限制是導致外資較少進入該行業的一個主要原因。目前,菲律賓地熱能、水力等資源開發主要被PNOC-EDC、Aboitiz等本國公司占據,外資要進入必須與本國企業合作。
(二)社會文化方面的阻力:菲律賓《國家綜合保護區體系法》、《土著居民人權法》等相關法律對在當地開發地熱能等資源構成了一些障礙,且當地社區和居民可能對能源開發抱有偏見甚至敵視態度。
(三)前期勘探風險:菲律賓科學技術較為落后,政府財力匱乏,對于可再生能源分布的具體信息缺乏調查研究,目前所得資料較為原始粗糙,意味著一旦進行商業開發,需要做大量前期工作并面臨一定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