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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黎巴嫩對外國投資合作的法規和政策有哪些?(201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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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黎巴嫩對外國投資合作的法規和政策有哪些?(2011年版)

(中國商務部20092010年發布了《對外投資合作國別(地區)指南》之《黎巴嫩》,《指南》對中國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到黎巴嫩開展投資合作業務時普遍關注的投資合作環境進行了客觀介紹;針對中國企業到黎巴嫩開展業務可能出現的各種問題給予了提示。

根據工作需要,2011年中國駐黎巴嫩使館經商處對《指南》內容進行了補充和修改,現將《指南》各章節內容征求各界意見,如有意見和建議,請致信電子郵箱:lb[ta]mofcom.gov.cn

謝謝支持!)

 

3.1 對外貿易的法規和政策規定有哪些?

3.1.1 貿易主管部門

黎經濟和貿易部(以下簡稱經貿部)是黎貿易主管部門,主要負責國際貿易和國際收支問題的統計和研究,核發部分進出口許可證,完善關稅解決方案,組織實施國內外展會,與外交僑民事務部合作規劃和執行國際貿易協議,監督和跟蹤與貿易保護和知識產權保護相關的國際協定和條約的執行,協調商會及其他商協會、組織等。

3.1.2 貿易法規體系

黎沒有專門的貿易法。

與貿易有關的主要法律法規有2006年12月8日頒布的《國家產品保護法》和1967年8月5日頒布的第34號關于商業代理的法令。

《國家產品保護法》旨在保護黎工業和農業,防止危及國內工農業的他國產品傾銷到黎市場,對有關的稅收政策及其他事項作了較詳細規定。

由于黎工農業基礎薄弱,絕大部分工業制成品和生活日用品均需仰賴進口,這種經濟結構的特殊性決定了商業代理制度在外貿活動中的特殊地位。黎代理人為外國貿易或生產公司代理在黎或中東及其他地區經銷產品,極為普遍。黎第34號法令是黎商業代理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據,此后,該法令歷經1975年2月6日第9639號及1983年9月9日第73/83號法令予以補充修訂。總體來看,黎關于商業代理的法律法規,更側重于保護黎代理人利益。

3.1.3 貿易管理的相關規定

黎實行自由貿易,進出口商品中只有不超過1%的商品受黎政府有關部門貿易措施的限制。這些措施包括禁令、許可證、技術證書、動物檢疫證書和植物檢疫證書等。如需進口和處理因安全理由而受到控制的產品,則需要在商會登記。在商會進行登記是為了確保所建立的設施符合安全、處理和存儲要求。黎禁止進出口的所有貨物同時也被禁止通過黎領土轉運。少數貨物(例如武器)受兩條或兩條以上貿易措施的限制。要了解某種產品是否受到非關稅措施的限制,可查詢黎海關網站:www.customs.gov.lb。

黎禁止進口的產品主要是9大類:雪松種子及幼苗,用于生產面包的化學改良劑,不含碘的食鹽,礦物和金屬制品的廢物/礦渣/灰/廢料,黑色水泥和熟料,出廠超過八年的車輛和使用超過五年的貨物運輸車輛,使用過的醫療器械和輻射儀器,氣體燃料打火機,頻率為900兆赫的無線電話機等。

黎遵守阿拉伯國家聯盟對以色列的抵制,禁止進口在以色列制造或源自以色列的產品。任何有與以色列相關的標識或使用希伯來語標簽的物品都禁止入境和銷售。

黎要求商品標簽應注明產品凈重、成分、原產地、生產日期和有效期終止日期。標簽語言可使用阿拉伯語、英語或法語。

3.1.4 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

黎對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方面的規定基本與國際接軌,如有特殊檢疫要求,一般會有官方的提前通知。

進口方面,進口商如希望享受優惠待遇,會需要出口國商會出具原產地證書;另外,根據進口商品的具體種類,可能要求提供一些特定單證,例如進口許可證、法定標準合格證或植物檢疫證等。

出口方面,需要黎商會出具原產地證書(向歐洲出口例外);源于植物的所有食品需要經黎農業部認證的原產地證書;所有工業產品,需要經黎工業部認證的原產地證書;出口歐洲的工業產品原產地證書由黎工業部依據貨物流轉證明EUR1和FORMA出具,并需海關認證。根據出口商品的具體種類,可能要求提供一些特定單證,例如出口許可證,源自植物的食品品質合格證,農業證和農業衛生證等。

黎主要國家級檢測機構有:隸屬黎工業部的工業研究所實驗室(IRI)、衛生部的中央實驗室、農業部的農業研究所實驗室、貝魯特美國大學的化學和藥理學實驗室、圣約瑟夫大學的法國醫學院化學和藥理學實驗室、黎巴嫩圣母瑪利亞醫院的核醫學實驗室。

工業研究所(IRI)提供質量證明、符合標準的合格證或符合購買要求的合格證。黎也認可外國公司(例如SGS和Veritas)出具的質量證明或合格證。黎農業部有權簽發出口農產品合格證。經出口商申請,黎經貿部有權簽發合格證和出口證明書。經出口商申請,黎衛生部可以簽發檢疫證書。

依據中國國家質檢總局與黎農業部簽署的樣本,中國向黎巴嫩出口乳制品的衛生證書、冷凍肉類產品獸醫衛生證書有專門格式。

3.1.5 海關管理規章制度

2001年,黎開始實行新《海關法》。新《海關法》簡化了通關手續,加快了通關速度,采用了國際標準貨物估價方法,實施現代、公平的爭端解決程序,推動工業區和免稅區的發展。新海關法使機場和港口的進口商品清關速度大幅提高,減輕了行政負擔。黎海關積極引入網上自動清關系統,貿易商和報關公司可使用系統并跟蹤報關進展情況。該系統完全實施后,用戶將可以聯網注冊、估價并從其銀行賬戶上直接支付清關費用。

黎關稅稅則執行WTO的《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HS)。海關進口關稅采取從價稅、從量稅和混合稅三種方式。黎海關關稅細目中,83%以上細目的關稅稅率小于或等于5%,少數為15%、40%不等,黎海關網站可查詢每個關稅稅則號所對應的進口關稅率。從2002年1月起,海關開征增值稅,稅率為貨物價值的10%。

有關單證、貨物查驗、貨物估價、貨物分類、貨物納稅等詳細規定,可登錄黎海關網站:www.customs.gov.lb。

3.2 對外國投資的市場準入有何規定?

3.2.1 投資主管部門

黎主管投資促進的是投資發展局(IDAL),受黎總理領導。投資發展局有權對新的投資項目授予從業許可,并有權對大項目給予特別激勵、免稅及便利條件。投資發展局向國內外投資人提供投資咨詢服務,宣傳推介黎投資環境和投資項目,審核投資項目優惠政策等,凡與投資有關的事宜,該機構均可提供必要幫助。該局對投資者的許可、注冊等事項還提供“一站式”服務。更多信息可登陸投資發展局網站:www.idal.com.lb。黎巴嫩投資發展委員會組織結構圖及請見中國駐黎巴嫩使館經商參處網站有關文章,該文章具體網址為:lb.mofcom.gov.cn/aarticle/

ddgk/zwjingji/200909/20090906507794.html。

為吸引外來投資,投資發展局于2003年發起“投資者配對服務(Investors Matching Service)”,通過合資、參股、收購和其它方式,以促進國際與本地戰略合作伙伴關系的建立。目前,投資發展局正在致力于建立投資者支持與信息中心(Investor Support and Information Center, ISIC),該中心將向未來的投資者提供全面、可靠、最新的投資相關信息。

3.2.2 投資行業的規定

黎對外資準入行業一般無限制,但對控股和離岸公司、房地產、保險、媒體(電視、政治報紙)和銀行業有特定的要求, 外資需取得相應主管部門審查批準。黎法律沒有強制規定投資業績要求。對外國投資者在地理位置、內資比例、進口替代、出口擴展、技術轉移或融資來源等方面沒有相關要求。黎監管和審批程序不需要投資者公布私有信息(proprietary information),但銀行投資除外,銀行投資必須獲得黎央行關于所有權轉讓的批準。黎鼓勵投資的法律是2001年實行的《投資法》。

 

3.2.3 投資方式的規定

黎對投資方式沒有特別具體的限制,外國投資者可以建立、購買、出售企業的股權,并能從事各種營利性活動。但黎在銀行企業并購等方面有所規定,主要目的是加強對金融企業的監管。

3.3 黎巴嫩關于企業稅收的規定是什么?

3.3.1 稅收體系和制度

根據黎法律,稅法立法權屬于議會。黎中央政府有權對境內居民以及非居民征收各種直接稅和間接稅。黎地方政府也可依法征收市政稅。其中,直接稅包括所得稅、遺產稅、財產稅等,間接稅包括增值稅、印花稅、消費稅、市政稅和關稅等。

3.3.2 主要稅賦和稅率

【個人所得稅】按照所得(年收入)征收2%(4,000美元起征)-20%(80,000美元以上)的稅,如下:

4,000-10,000美元:4%

10,000美元-20,000美元:7%

20,000美元-40,000美元:11%

40,000美元-80,000美元:15%

80,000美元以上:20%。

個人若為其他公司提供咨詢服務等所取得的非工資性收入可由該公司代扣代繳7.5%的預扣所得稅(Withholding Tax)。

【企業所得稅】公司各種收入均須納稅。來自公司銀行賬戶的利息收入,應繳納5%的所得稅。股份有限公司和責任有限公司的年末凈收入須繳納15%的所得稅。股份有限公司和責任有限公司的分紅須繳納10%的股利稅(Dividends Tax), 其中外資公司若年度實現利潤則無視其是否分紅都必須強制繳納。海外公司,每年固定征收一百萬黎鎊的固定稅收。根據黎巴嫩稅法規定,所有同政府部門、機場、港口等簽訂的合同項目都不適用以公司凈利潤為基數,而必須按其所收到的工程款銀行進賬數來繳納年度所得稅;稅務局將預估這些項目利潤率為10%,再按所在行業稅率來繳納,如建筑業適用所得稅率15%,則必須按銀行實際收款數的1.5% (稅率=10%×15%)繳納所得稅。

對于政府公共工程的項目,黎實行預繳稅制度,即無論企業有無利潤,政府都按收入的2.35%收取。

【增值稅】2002年起征,稅基為應稅貨物和服務的銷售價格,對進口貨物和服務則按照CIF到岸價加關稅征收,稅率10%。

【消費稅】對酒類和非酒類飲料、煙草、石油產品、水泥、酒店用品、撲克、機場費等征收消費稅。

更多信息請訪問黎財政部網站:www.finance.gov.lb。

3.4 黎巴嫩對外國投資有何優惠?

3.4.1 優惠政策框架

根據黎巴嫩《投資法》,對外國投資的優惠政策主要分為地區優惠、產業優惠和一攬子優惠。

《投資法》將黎巴嫩劃分為三個投資區(均在貝魯特以外),每個區提供不同的激勵政策。該法律在技術、信息、電信、媒體、旅游業、工業和農業等領域鼓勵投資行為。激勵政策包括:(1)幫助外國人獲得工作證;(2)各種稅收激勵,從開始營業起(即開具第一張發票起)的五年內減免50%的所得稅和紅利稅,到最多十年內全額免除所得稅和紅利稅;(3)對那些將40%公司股份放在貝魯特證券交易所(Beirut Stock Exchange, BSE)的公司免除兩年的所得稅。《投資法》允許針對大型投資項目可量身制定“一攬子激勵政策”,“一攬子激勵政策”不限定項目地點,包括長達10年的免稅政策,建筑費用和工作證費用的減免,以及房地產登記費的全額免除。

投資發展局可批準適用“一攬子激勵政策”的合資公司免除董事會多數成員須為黎巴嫩人(2006年11月頒布的第771號法律)的限制。但是,受惠于“一攬子激勵政策”的投資者,在申請外國人工作證方面,必須執行每個外國人相應雇傭兩個黎巴嫩人的規定,并為被雇傭的黎巴嫩人向黎國家社會保障基金登記。

除《投資法》外,黎其他法律和法令,根據投資類型和投資地位置,也可提供稅收激勵和免征政策:(1)在農村地區的工業投資項目可以享受6年或10年的免稅優惠,這要取決于具體的標準(1980年7月19日頒布的第27號法律,1993年12月30日頒布的第282號法律,1983年9月16日頒布的第127號法令);(2)在黎巴嫩南部、奈拜提耶、貝卡省的投資可以享受免稅優惠(2000年7月2日頒布的第3361號法令)。現處沿海地帶的工廠如遷往農村或黎巴嫩南部、奈拜提耶、貝卡省,則可享受6年免征所得稅優惠。

屬于下列情況的,黎政府可將紅利稅減少到百分之五:(1)在貝魯特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2)已將自有資本的20%,投資于阿拉伯國家公司(在當地上市)和經合組織(OECD)成員國公司;(3)所發行全球存托憑證(GDRs)當中,不少于20%在貝魯特證券交易所交易的公司。

本國和外國投資者可獲得由銀行、金融機構和借貸公司為工業、農業、旅游業和信息技術業企業提供的最多至7年的5-7%(總計不超過1000萬美元)的貼息。

以出口為目的的工業倉庫可以享受進口關稅免除政策。位于貝魯特港或的黎波里港自由貿易區的公司可以享受免除進口關稅和增值稅待遇。如果公司能提供平等或更好的工資待遇,其員工則不需要在國家社會保障基金登記。

3.4.2 行業鼓勵政策

【旅游業優惠政策】黎鼓勵旅游業的投資,對本地不能生產的賓館設備只課以6%的關稅(折舊期不少于10年),進口旅游大巴士的關稅為6%;政府通過中央銀行向旅游業提供貸款利息支持;旅游公司在政府的參與下可獲得50000平米的土地(外國公司按有關法律另行處理);歐洲投資銀行可為貝魯特市以外地區的賓館建設提供3000萬歐元的貸款等。

【農業項目優惠政策】對農業機械進口和農產品加工原料只課以6%的關稅;在特定的條件下給予農業從業者以稅收豁免;向中小農業項目提供貸款支持等。

3.4.3 地區鼓勵政策

【自由區優惠政策】黎巴嫩目前已投入使用的兩個自由區分別是貝魯特港口自由區和的黎波里港口自由區。自由區優惠政策主要包括:貨物進出自由區免除關稅;免除十年公司營業稅和外國職員收入所得稅;公司注冊登記一條龍服務;允許外商獨資;土地長期租用; 低租金、低費用標準; 完善的基礎設施。

【工業區優惠政策】工業用原材料或半成品只課以3%的關稅;工業用設備及備件進口關稅亦為3%;1980年后建立的工業企業可享受10年的營業稅豁免(自生產之日起計),條件是該企業生產當地不能生產的產品,廠址設立符合政府地區均衡發展的意圖(如建立在工業區內),項目固定投資不少于5億黎鎊,營業稅豁免額度不超過清償前的固定資產總投資額;對于盈利后再投資也予以稅收豁免,這包括擴大再生產的設備投資,或為職工的住房投資;海關監管制度為出口加工企業的臨時進口提供便利,它包括三種機制:臨時進口、保稅倉庫和自由區。經批準,各工業區可以在原有的優惠基礎上制定自己的特殊優惠政策。如的黎波里港口自由區內的工業園區,就集合了自由區和工業區雙重優惠。 政府實施對外開放的自由經濟政策,但對本地產業予以適當保護,為此:對國內能生產的同類產品進口征收20-50%的關稅,部分商品如家具、食品、果味飲料課以更高的關稅;本地工業產品在政府采購競標中擁有15%的價格支持優惠;關稅稅率表可視情況隨時變更,以保護本地工業;對有損本地產業的產品或不正當競爭產品實施反傾銷措施,征收反傾銷稅。

3.5 黎巴嫩關于勞動就業的規定是什么?

3.5.1 勞動法的核心內容

黎勞動法規定:

(1)簽署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須以阿拉伯語擬定,且一式兩份;如果雇主或雇員是外國人,且不懂阿拉伯語,可以使用阿拉伯語和外語對照的形式擬定。外資公司必須雇傭三個以上黎巴嫩員工后才能招聘外籍員工。

如果沒有書面勞動合同,雇員有權以任何其他方式證明其與雇主的勞動關系。

書面勞動合同中應包含試用期,除非其他雇傭勞動條款中對試用期進行明確規定.既使勞動合同中沒有提到試用期,雇員可通過其他方式證明試用期的存在。

試用期可由雙方協商確定,但不得超過三個月。

同一個員工不得重復第二次試用期。如果該員工已在首次勞動合同過程中通過試用期,不得重復第二次試用期。

試用期內雙方均有權在未經事先通知對方的情況下隨時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分有限合同和無限合同。

有限合同既限定雇傭期限或設定工作任務,勞動合同在期滿日期或任務完成之時到期終止。

有限合同期限不得超過3年。

外國雇員的勞動合同期限為1年,且須經公證人員證明并蓋章。

如果雙方在有限合同期滿之后繼續雇傭和被雇傭關系,那么該勞動合同變成無限合同。

無限合同。黎《勞動法》允許雙方簽訂無限合同。

任何一方均有權通過提前一個月向另一方提交通知的方式隨時終止勞動合同。

(2)工資。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8小時。每月最低工資標準為330美元。租房補貼和交通補貼不屬于薪水的一部分,但生活補貼屬于薪水的一部分。

每個日歷年按365天計算。

雇主無權扣除超過雇員薪水10%的款額作為任何類型的個人貸款。從雇員薪水中扣除的任何懲罰性罰款不得超過該員工5天的工資。

(3)假期。在公司服務滿一年的雇員有權享受每年15天的帶薪年假。

如果雇主能證明雇員在年假期間為另一個雇主工作,雇主有權拒付雇員年假應得工資。

如果要求雇員在公共節假日工作,該雇員有權要求獲得雙倍工資。

病假。如果雇員在公司工作三個月至兩年時間,有權獲得兩周時間的全薪病假,另外兩周時間的半薪病假。

(4)解除勞動合同和離職賠償等。

雇主主動終止勞動合同。如果發生以下任何一項,雇主有權在未事先通知的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支付任何辭退金:

-雇員假借他人身份或他人國籍,或提交造假證明文件。

-雇員在試用期內被委任有相應職務,但在試用期期間或結束時終止此委任。

-雇員所犯的錯誤給雇主帶來重大經濟損失。前提是雇主在48小時內將此事宜告知意外事務部。

——雇員在工作場合違反安全規定。前提是該安全規定須為書面說明,且展示在固定場所;如果該雇員為文盲,需口頭將該安全規定告知該雇員。

-雇員一年內累積無故曠工超過20天或連續曠工10天以上。前提是如果該雇員連續曠工10天,又再次曠工5天后,公司需給予該雇員警告。

-雇員沒能履行勞動合同中對其規定的基本職責,而且在收到公司“如果再犯這類錯誤,將終止其服務合同”的書面警告后,依然沒能履行其基本職責。

-雇員泄漏公司機密。

-雇員被相關法院最終判定在信用、誠實和公共道德方面存在犯罪。

-雇員在工作時間內酗酒。

-雇員在工作期間對雇主或經理或同事進行人身攻擊。

雇員主動終止勞動合同。如果發生以下任何一項,雇員有權在未進行通知的情況下終止勞動合同:

-雇主或其代表在簽署勞動合同時欺騙雇員。

-雇主未能履行其對雇員的職責。

-雇主對雇員或雇員家人的行為違背公共道德。

-雇主對雇員進行人身攻擊。

-雇員面臨重大危險,且雇主知道該危險,但卻沒有采取相關機構所要求的行動制止該危險。

發生上述情況,雇員在其按法院要求獲得賠償的權利不受影響的情況下,有權獲得離職賠償金。

自動終止勞動合同。發生以下情況時,勞動合同視為期滿:雇員死亡。

雇員由于生病而曠工連續時間多于80天或曠工時間累計200天,而無法履行其職責。雇員有權獲得離職賠償金。

雇員在有限勞動合同期滿之時或如果雇主撤消勞動合同,雇員有權獲得離職賠償金。雇員的離職賠償金不得少于其兩個月的薪水,不得高于其12個月的薪水。

(5)社會保障。

要求公司在國家社會保險基金(NSSF)注冊其所有雇員。NSSF的目的是保證員工在面臨意外和退休時的一種保障。覆蓋的范圍如下:醫療和生育,家庭津貼和退休。

所有黎巴嫩雇員均可享受NSSF服務所帶來的利益。

除法國、比利時、意大利和荷蘭國家的公民外,其他國家的外國人無權享受NSSF所帶來的利益。

繳納的NSSF款額相當于雇員月薪的23.50%,其中公司承擔21.50%,雇員承擔2%,一般每季度繳納一次,繳納額為該季度內雇員各月工資的23.5%的累加之和。

為了更加有效辦理NSSF手續,公司須通過簽發授權文件的形式任命和委派一個代表,所有雇員均承認其授權的代表完成和跟蹤有關他們的NSSF手續,并授權代表兌取他們的支票。

3.5.2外國人在當地工作的風險*

黎對外籍勞務相對開放。但由于黎總體失業率較高,近來對外來勞工有收緊趨勢,主要通過簽證、稅費和本地擔保等措施進行限制。

引進外籍勞務主要由雇主提出申請。外籍勞務配額多為逐案審批,情況不一。

在黎工作的非黎籍居民,需在勞工部和公安總局辦理工作許可證和長期居住證(簡稱兩證)。黎公安總局對于非法居留、逾期不歸、非法務工等一切違法行為,處以拘留、罰款、補足兩證費、遣返等數項并罰的措施,并列入黑名單,同時對雇主予以相應的經濟處罰。

投資性項目中需要的外籍勞工,原則上按一般勞工政策處理。按《投資法》規定,對于能夠帶動大量就業的投資性項目,投資人可與黎投資發展局等相關政府部門協商“一攬子”合作項目優惠政策,以爭取特別勞工政策和收費優惠。

在黎外籍勞務面臨的主要問題是工資低、消費高和手續復雜等。在黎工作的非黎籍居民需要辦理審批的文件較多,且文件均為阿語。2008年,黎政府將每月最低工資標準由200美元提高至333美元。在黎外籍勞務人員除體檢、繳納銀行保證金、醫療保險等外,2008年10月,黎勞工部出臺規定,其工資的15%須用于繳納國家社會保險基金(NSSF)。

按照黎勞工部執行慣例,中國籍勞務人員無論從事何種職業和職位,大部分被劃定為收費最高等級一級(共七級,一級收費最高),兩證年費約2400美元/人。

3.6 外資公司參與當地證券交易有何規定?

黎貝魯特股票交易所規模不大,交易量也比較有限,雖《投資法》對在貝魯特股票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提供有關優惠政策,但該交易所對外資進入有較嚴格的規定,因此,在該交易所上市對中國企業實際意義不大。

3.7 對環境保護有何法律規定?

3.7.1 環保管理部門

黎環保主管部門主要是環境部和國家環境委員會,負責制定和實施國家環保政策,并對國家環境進行評估和監督。

3.7.2 主要環保法律法規名稱

黎環保的主要法律是《環境保護法》。

3.7.3 環保法律法規基本要點

黎《環境保護法》規定,環境部和國家環境委員會共同負責制定環保領域法律并監督其實施。兩部門可委任當地或國際環保專家對黎環境進行評估。黎鼓勵環保行為,如在投資建廠時選用環保設備可享受減稅優惠。該法在水污染、空氣污染、土壤污染、噪聲污染、化學品泄漏、水源的保護、生物多樣性的保護等方面有較為詳細的規定。黎環境部和國家環境委員會對黎境內企業進行適時監督,一旦發現問題便會對有關企業進行書面警告,限期整改,如限期未能糾正則用法律手段進行懲罰。

3.8 黎巴嫩對外國公司承包當地工程有何規定?

3.8.1 許可制度

黎政府不少部門對外國承包商在當地投標實行資格預審制,即投標方需通過招標方的資格審查。為順利通過資格審查,外國承包商最好能與實力較強的黎巴嫩代理合作。黎政府出資的工程所執行和依照的法律文本主要是黎本國的《公共工程法》,該法對承包商的各項要求嚴格,中國公司要對執行黎《公共工程法》的工程合同謹慎行事。

對國際貸款或帶資建設的項目,也有采用菲迪克(FIDIC)條款等國際通用慣例。對國際融資項目合同,中國公司應盡量爭取采用菲迪克(FIDIC)條款,避免使用黎本地工程格式合同,如不得不采用黎本地工程格式合同,則應在合同中或特殊條款中盡力爭取承包商的合理權益。

3.8.2 禁止領域

除涉及國家安全的外,黎對外國承包商在當地承包工程的領域沒有特別限制。

3.8.3 招標方式

黎政府部門工程項目一般采用公開招標,也存在議標的方式。公開招標對象一般是已獲得該部門投標準許資格的公司(包括國際公司)。黎私人資本項目招標和議標方式由業主方單獨確定。投標方式與國際慣例基本相同。

3.9 黎巴嫩對中國企業開展投資合作的保護政策有哪些?

3.9.1 中國與黎巴嫩簽署雙邊投資保護協定

中黎雙方1996年簽署了《兩國政府鼓勵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

3.9.2 中國與黎巴嫩簽署避免雙重征稅協定

中黎尚未簽署避免雙重征稅協定。

3.9.3 中國與黎巴嫩簽署的其他協定

中黎兩國還簽署有《兩國政府經濟、貿易和技術合作協定》、《中黎海運協定》和《中黎民用航空運輸協定》等。

上述協議內容可見中國駐黎使館經商參處網站“雙邊協議”欄目。

3.10 黎巴嫩有何保護知識產權的規定?

3.10.1 黎巴嫩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

黎巴嫩已立法保護知識產權。黎法律對版權、工業設計、專利、商標、半導體等知識產權的保護都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以2000年修改發布執行的《專利法》為代表的各項知識產權保護法規的宗旨在于:在道德和物質利益方面,最大程度的保護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條款中所規定的包括科學、文學、藝術產品等方面的創建人、擁有者、專利發明人、商標持有人、版權擁有者的合法權益和利益,并對侵犯知識產權行為進行處罰。

3.10.2 知識產權侵權的相關處罰規定

黎法律規定侵犯知識產權屬于違法行為。受害人有權上訴法院并得到相應的賠償。侵犯知識產權的主犯和從犯,視情節輕重可處以黎鎊五百萬至五千萬的處罰,并處3個月到3年的有期徒刑,并沒收用來侵犯知識產權的相關材料和設備。

中國公司進入黎市場時應考慮向黎經貿部注冊專利和商標。一旦面臨知識產權侵權,應依法維權。

3.11 與投資合作相關的主要法律有哪些?

黎2001年頒布第360號法令《投資法》,該法共22條,是規范促進在黎投資的主要法律。該法的核心條款有:

第10條

根據平衡發展的原則,黎巴嫩把國家分成下列3個投資區域,參見本法后所附的圖表和地圖:

——A區:該區域只享受本法第11條所規定的減免、免除和便利等優惠措施。在該區域的旅游和海上資源投資項目,理事會可以考慮適用下列B區所享受的待遇,適用相同的減免、免除和便利等優惠措施。

經總理府批準,理事會應當制定一個與上述項目有關的列表。

——B區:該區域享受本法第12條所規定的減免、免除和便利等優惠措施。

——C區:該區域是政府希望大力發展的地區,享受本法第13條所規定的減免、免除和便利等優惠措施。

在本法頒布5年后,根據總理的建議和內閣會議頒布的相關法令,政府有權對上述分區規定進行修改。

第11條

根據本法規定在A區進行的投資項目應當享受下列減免、免除和便利等優惠措施:

(1)經理事會批準的項目,按照理事會主席簽發的決定意見,相關管理機構應當給予只適用于被批準項目需要的工作許可,投資項目應對本地勞動力給予適當照顧,本地黎巴嫩員工和外國員工的比例應至少為2比1,同時還應為這些員工注冊國家社會保障基金。

(2)作為擁有和管理被批準項目而成立的股份公司,如果公司進行社會公開招股,公司股票在貝魯特證券交易所上市后兩年內,無需繳納所得稅,前提條件是流通股在該公司總股本中所占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該所得稅豁免期是額外的,不影響公司根據本法或者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享受其他的稅收豁免期。

第12條

根據本法規定在B區進行的投資項目,除了可以享受本法第11條所規定的減免和便利措施外,還可以享受下列減免優惠待遇:

5年內享受所得稅和項目紅利稅50%的減免。該減免優惠自項目開發之日起開始生效。如果投資者同時享受本法第11條第2款的減免優惠政策,本條款的減免優惠將自該優惠結束之日起生效。

第13條

根據本法規定在C區進行的投資項目,除了可以享受本法第11條所規定的減免和便利待遇外,還應當享受下列減免優惠待遇:

10年內全部免除所得稅和項目紅利稅。

該減免優惠自項目開發之日起開始生效。

第14條

對于信息技術和科技產業的項目而言,無論項目設在任何地點,都可以享受到與上述第13條規定的C區同樣的稅收減免優惠。根據總理的建議和內閣會議頒布的相關法令,將頒布適用本條款規定的產業和項目的名單。

第15條

獎勵性一攬子交易合同是指管理機構代表黎巴嫩政府與投資者簽訂給予獎勵和減免等優惠待遇的合同。如果要在投資上獲得這些優惠待遇,就必須根據合同的條款和期限進行項目建設,也必須受合同中違約罰金條款的約束。但是,上述獎勵和減免的優惠待遇不得超過本法第17條所規定的限制范圍。

管理機構和投資者的權利和義務在合同中都有詳細規定,包括投資者在某個特定期限內完成項目的承諾等內容。

在管理機構和投資者簽訂合同之后,該合同還需由總理建議,并經內閣會議批準。

第16條

享受獎勵性一攬子交易合同的項目必須滿足相應的條件。這些條件由總理建議并在經內閣會議批準頒布的相關法令中規定。

第17條

獎勵性一攬子交易的獎勵和優惠如下:

(1)自項目開發之日起,最多10年內全部免除所得稅和項目紅利稅。

(2)這些項目可以獲得各種形式和領域的工作許可,但本地黎巴嫩員工和外國員工的比例應至少為2比1,同時還應為這些員工在國家社會保障基金登記注冊。

(3)根據許可數量,可以減免50%的工作和居留許可費用,還可以享受住房信托銀行存款證明金額的50%減免。

(4)合資公司希望獲得和/或管理可以享受獎勵性一攬子交易合同優惠項目的,管理機構理事會可以豁免他們在其理事會中必須具有自然人或者法人的義務,即使這樣的豁免會違反其他的法律條款。這種豁免必須遵守獎勵性一攬子交易合同的限制條款規定。

(5)獲得獎勵性一攬子交易合同的項目,可以享受執行項目所需建筑物的建筑許可費減免,最高減免比例不超過50%。

(6)對于獎勵性一攬子交易合同項目建設所需的不動產,全部免除不動產登記機構收取的土地登記費,免除因租賃合同的增添、轉租、抵押以及登記而發生的的費用。但是該項目應當在不動產登記機構土地登記之后的5年內完成,如果該投資者未能按時執行該項目,應當承擔支付罰金的義務,罰金額相當于已經繳納費用的3倍。

中國駐黎使館經商參處網站“政策法規”欄目可查閱《投資法》中文翻譯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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