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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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管理法
(摘自外商投資法第27、28條)
第二十七條 外資企業可采用單個或集體合同的形式來約定其雇員的雇傭、解聘、工休、報酬、其他擔保和補償方案等勞動生產關系。
外資企業外國員工報酬、休假、養老金事宜通過個人勞動合同解決。外國員工的外幣勞動報酬可以匯往國外。
外資企業中塔方員工人數不得少于總人數的70%。外資企業中塔方員工的最低勞動報酬標準由塔共和國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條 外資企業員工的社會保險和社會保障(不含外籍員工的養老金保障)按塔吉克斯坦共和國的法律規定來辦理。
外資企業應將外國員工養老金以外幣形式轉至其永久居留國相應基金會。
根據塔吉克斯坦共和國有關企業和組織的規定,外資企業應如數繳納塔員工的社會保險金和養老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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