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本法的宗旨
為了對個人收入征收所得稅,協調與個人所得稅收繳預算有關的事項,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個人所得稅的法規
個人所得稅(以下簡稱稅)法規是由總稅法及根據總稅法產生的本法和其他法規文件組成。
第三條個人所得稅納稅人
一、蒙古國公民、在蒙古國境內的外國公民和無國籍者(以下本法統稱“公民”)為個人所得稅納稅人。
二、在蒙古國住滿和超過183天的公民稱為蒙古國常任者。
三、常住者在蒙古國和在外國獲得的收入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臨時居住者在蒙古國獲得的收入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五、有應繳納所得稅收入的公民要到國家稅務部門登記領取登記號。
第四條應繳納所得稅的收入
一、一年內獲得如下收入的公民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1.工資、勞動報酬及與之可類比的收入;
1) 按勞動合同在企事業單位以主要工作方式所獲得的工資、勞動報酬、獎金、補助、津貼及與之可比的其他收入;
2) 在同本人工作單位以外的其他企事業單位和公民個人簽訂合同的基礎上完成工作和任務后獲得的工資、勞動報酬、獎金、補助、補貼及與之可類比的其他收入;
3) 退休金、退休補助和救濟金;
2.從事個體勞動而獲得的收入;
3.經營個體經濟的收入;
4.從事其他個體業務活動而獲得的收入;
5.資產流動和產權收入;
1) 股票、有價證券、不動產銷售收入及與之可類比的其他收入;
2) 股票分紅、股份分成收入、存款利息收入、資產租賃收入及與之可類比的其他收入;
6.作者的收入;
7.本法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以外的其他收入。
二、應征的收入中包括現金(本國貨幣和外匯)以及實物。實物的價格可按當地(省和首都)交易所的平均價估價。計算外匯收入時,可將該外匯賣給銀行或按蒙古銀行規定的匯率折算成圖格里克。
第五條應征所得稅的確定
按下列情況確定應征所得稅收入:
1.工資、勞動報酬及與之可類比的收入;
1) 按本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中的1)類指出的收入總和計算;
2) 按本法第四條第一款之合2)類指出的收入總和計算;
3) 按退休金、退休金補助、救濟金計算;
4) 以家庭或按合作合同完成工作服務后每個公民的收入由他們自己確定。若不可能這樣確定時,則按參加合同企業人數的分配結果計算;
2.個體勞動者和個體企業主收入的計算,按:
1) 從個體勞動者所得的總收入中扣除有單據的支出(原料、基本材料和輔助材料、半加工品、氣、水、電、燃料、零部件、包裝費用、租金和銀行貸款利息支出,購進商品款、社會保險費用)后的差額;
2) 從個體企業主所得的總收入中扣除有單據的支出(原料、基本材料和輔助材料、半加工品、氣、水、電、燃料、零部件、包括物料費用、租金和銀行貸款利息支出、讓人完成工作服務付給的報酬、公差費、社會保險和固定資產折舊、損耗費用)、公路運輸和自行運輸工具稅、特別稅、自然資源賃費后的差額。
家庭成員獲得的勞動報酬中相當于社會保險費用支付額算做支出費用。.
個體勞動和個體企業者生產的產品、完成的工作和服務、其中為自己和家庭所需的部分,則不列入支出費用內37。
3) 飼養豬、禽、兔、蜂以及類似的經營、種植業和其他個體生產者應納稅的收入,根據本條第二款中的1)、2)項的規定自行確定。
若應征稅的收入不能確定或無法確定,則以自然氣候、市場條件相同的生產者為例,確定其稅額;
3.資產流動和產權收入的確定:
1) 按從出售不動產收入中扣除該資產買入或創建支出費后的差額計算;
2) 按從賣出股票收入中扣除股票最初買入價后的差額計算;
3) 按資金租借獲得的收入計算;
4) 按股票紅利、股份分成所得和存款利息計算。
第六條公民自留畜所得稅收入的確定
有自留畜的公民畜產品應征所得稅的收入以折算的大牲畜頭數確定。
牛、馬、駱駝,各為一頭大牲畜,7只綿羊或9只山羊折合成一頭大牲畜(只在稅務結算上用)計算。
第七條稅率
一、對本法第四條第一款中1—4、7項所指收入及資產租賃所得收入,以下列數額確定所得稅:
應征收所得稅的年收入額
(圖格里克)
稅 率 和 稅 額
24,
2%
48,
總收入在48000圖格里克以上者,在480圖格里克之上增加其收入的5%
96,
總收入在96000圖格里克以上者,在2880圖格里克之上增加其收入的15%
192,001384,000
總收入在192000圖格里克以上者,在17280圖格里克之上增加其收入的27%
384,001768,000
總收入在384000圖格里克以上者,在69120圖格里克之上增加其收入的40%
768,001及其以上
總收入在768000圖格里克以上者,在 222720圖格里克之上增加其收入的45%
二、政府可視物價上漲水平,修改應征所得稅的年收入額。
三、對在國外工作的蒙古國公民從國家領取的工資、勞動報酬之收入征收所得稅的稅額將由國家大呼拉爾根據政府全面匯報確定。
四、對從事工作、服務的收入不能及時確定的個體經營者,其應征收所得稅的規則將由國家大呼拉爾根據政府的全面匯報決定。
第八條征收特別所得稅的稅率和稅額
按下列稅率和稅額征收特別所得稅:
1.科學、文化、藝術創作者和專利所有者、新發明和合理化建議提出者、模型設計者等其獎金達60000圖格里克者征收3%的所得稅,獎金在60001圖格里克及其以上征收5%的所得稅;
2.通過交易所出售股票,則對其應征稅收人的10%的所得稅,不通過交易所的則征收其金額的2%的所得稅;
3.對出售不動產所得應征稅收人,則視其擁有者使用期限征稅:
1) 使用了2年之內的征收40%;
2) 使用了2—5年的征收30%;
3) 使用了5年以上的征收20%;
4.對股票紅利和股份分成收入征收15%的所得稅,對存款利息收入征收15%的所得稅;
5.對有自留畜的公民其畜產品收入所得稅的征收按本法第六條規定大牲畜每頭征收50圖格里克。在預算年度應交納所得稅的牲畜頭數按上一年統計的頭數計算。
第九條所得稅的減免
一、對納稅人的下列收入免征所得稅:
1.工資、勞動報酬、退休金、救濟金及可類比的其他收入在24000圖格里克之內;。
2.除根據救濟金法給予暫時失去勞動能力者、孕婦和產婦的救濟金以外的其他救濟金、光榮母親一、二級獎章的獎金、人民革命游擊隊員的退休金、1939年哈勒欣河戰役和1945年解放戰爭參加者的救濟金、兒童補助金收入;
3.蒙古國國家獎和命名獎、政府獎金、蒙古國人民和功勛稱號獎、發明獎、義務獻血者和哺乳母親的補助金、出差工作期內旅途生活補助金;
4.按保險條件發給的退休金、損失補償收入;
5.政府貸款補貼和利息收入;
6.根據法規得到的勞保服裝、奶費、制服及可類比的其他福利收入,因突然災害和特殊情況的發生政府和地方機關、紅十字會、外國給公民的援助;
7.有牲畜的公民戶人均2頭大牲畜。
當年應征收所得稅的牲畜若因自然災害、突發危險、嚴重傳染病而死亡,則根據有關的證明,可以免交所得稅;
8.從事個體勞動和個體企業,為殘疾公民生產假肢和正形器械而獲得的收入。
二、按下列稅率對從事個體勞動和個體企業者的收入減輕所得稅:
1.對從事糧食、面粉、面包生產獲得的收入征收50%的所得稅;
2.盲人、聾啞人和有一、二級斷缺肢殘疾公民從事的個體企業的所得稅,按工作人員總數中殘疾公民所占比例減輕所得稅。
第十條所得稅的上交預算
一、對企事業單位按本法第四條第一款中的1、6、7項所指的收入,根據第七條第一款、第八條第四款確定的稅率和稅額交納所得稅。
對本法第四條第一款第1項中的1)所指出的收入作3.5%的扣除。
企事業單位每次轉發給公民所得時要計算并扣除其所得稅,并把這些填寫在收入及所得稅清算表上,加以確認。
按勞動合同工作的公民其工資、勞動報酬應征收的所得稅由本企事業單位于每月底扣留,該所得稅帳目按年度結算。
企事業單位將從公民那里扣留的所得稅款于下一個月10日內上交預算。
當月扣留的所得稅款不足1000圖格里克時,則將這一稅款并入下個月的所得稅款中,一起納入預算。
二、商業銀行每次給公民結算存款利息時,應按本法第八條第四款指明的稅率,扣取應征收的所得稅,并轉入預算。
三、企事業單位給公民發放股票紅利和股份分成收入時,應按本法第八條第四款指明的稅率,扣取應征收的所得稅,并轉入預算。
四、交易機構對通過交易所出售股票的收入應按本法第八條第二款指明的稅率,扣除所得稅,并轉入預算。
五、納稅人對下列收入自行計算所得稅,并按下述日期上交;
1.有自留畜的公民可將其個人所得稅于
有自留畜的公民可將其所得稅款交給其畜群常在地的地方財政;
2.出售不動產收入的應征所得稅應于出售后10日內納入預算;
3.出租資產后的收入應征所得稅于下個季度第1個月的15日前納入預算;
4.不通過交易所出售股票收入的應征所得稅于出售后10日內納入預算;
5.對從事個體勞動和個體經營者的收入,按本法第七條第一款中指的稅率和稅額按季度征收所得稅,于下一個季度的第一個月的15日前納入預算。
6.公民如有一個以上企事業單位,按本法第四條第一款中的l、2、3、4、7.項第四條第一款第5項2)中指明的資產出租獲得的收入時,按收入和所得稅清算表,對其收入征收所得稅,稅金按年度結算。
第十一條所得稅申報表呈交期
一、本法第十條第一、二、四款,第十條第五款第三、五項指明的所得稅申報表于下年2月10日前,第十條第三款指明的所得稅申報表于下年4月10日前呈交稅務部門。
二、本法第十條第五款第二、四項指明的個人所得稅申報表于納稅后15日內呈交稅務部
三、本法第十條第六款指明的收入和所得稅清算表于下年2月1日前呈交稅務部門。
四、收入的納稅申報表以及收入和所得稅清算表的式樣及其使用規則由財政部長決定。
第十二條本法的生效
一、本法自
二、本法第八條第四款指明的有關對存款利息收入征收所得稅的規定從
蒙 古 國 大 呼 拉 爾 主 席:H.巴 嘎 班 迪
蒙古國大呼拉爾辦公廳秘書長:H.林欽道爾基